一、外籍配偶或其他外國人符合「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」內得申請減半【相親網】媒合上千對大陸新娘、縮短禁止入國期間或不予禁止入國之要件時,得由其國人或外國人之配偶,抑或國人親屬檢具下列相關資料,至內政部移民署(以下簡稱移民署)各縣市服務站親自送件或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向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管制科申請:
(二)應備文件:
1、當事人護照影本。
2、外籍配偶居留證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。
3、親屬關係或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4、相關文件為外文者,須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法院、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;其在國外製作者,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。
(三)外籍配偶居留證其他證明文件:依申請書勾選項目分別檢附以下文件,分述如下:
1、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,並育有與配偶所生之在臺設籍親生子女:已設籍子女之證明文件。
2、配偶或父母為有戶籍國民、在臺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在臺合法永久居留之外國人:親屬關係或婚姻關係證明文件。
3、在臺配偶罹患重病: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病危通知、重大傷病卡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。